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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备条令:维护军队形象的基本法规

时间:2013/10/10 21:41:00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主席关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加快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军警备工作,强化对军人、军车在营区外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军队的纪律和形象,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签署命令,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该条令已于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军官兵遵守的基本法规

  习近平主席主持军委工作以来,就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提出“要牢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要不折不扣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培养部队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的良好作风”。《警备条令》是我军共同条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军官兵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法规,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基本依据。军队的各类条令条例构成了军事法规体系的主体部分。通俗讲,对全军部队和广大官兵都普遍适用的条令又称为共同条令,其中主要在军事营理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以《内务条令》、《队列条令》为代表,而在军事管理区外对全军官兵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主要是《警备条令》,《纪律条令》则主要规定了军人在营区内外相应行为的法律后果,这四部条令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军营区内外日常管理的完整规范体系,通称为军队共同条令。

  警备工作是军队对外出军人、军车按照区域组织实施的管理监督的工作,目的是维护军队纪律、声誉和军人形象及合法权益,防范打击涉军造假行为。警备工作在组织实施对全军部队外出军人、军军的管理监督过程中,还需要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人民军队良好作风和形象等大量涉及军内和军地之间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问题,都必须有严格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同时,随着军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日益常态化,警备工作的职能任务进一步拓展,现行《警备条令》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客观实际的要求,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使条令更加科学、规范。

  依法从严治军的创新发展

  新修订的《警备条令》在保持原条令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充分吸纳我军近年来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创新经验和有益做法,着力解决警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警备条令》更加科学完善,时代性、针对性、操作性更强,为促进我军正规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规制度保障。一是对警备司令部的工作制度作了新的补充和完善。为使警备司令部建立起良好的工作秩序和运行机制,《警备条令》进一步规范了警备司令部的值班、联席会议、报告通报、登记统计和检查协查等5项制度,明确了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程序和要求,基本覆盖了警备司令部工作制度的各个方面。二是新增了加强警备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内容。警备办公室和警备司令部应当加强警备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警备工作信息系统,运用网络平台开展业务交流和信息查询等工作,加快提高警备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同时,警备司令部还应当根据警备工作的需要,收集掌握报刊、广播、影视和网络等媒体反映的涉军信息,对于警备工作范围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证。三是督促外出军人、军车遵纪守法。《警备条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军有关条令的规定,全面规范了我军的警备工作,警备执勤人员通过不同方式的纠察对在营区以外活动的军队人员和军车进行严格的管理监督,有效督促军队人员形成自觉守法的法律素养和行为规范。四是制止和查处外出军人、军车违纪违法行为。外出军人违纪违法和外出军车的违章违纪行为,由于发生在社会和公共场所,造成的影响很大,必须及时制止,否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的权威,也严重败坏了军队的形象和声誉。因此,警备执勤人员必须及时制止纠正军人在社会和公共场所的违纪违法行为,减少不良影响,有效维护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五是打击和制止损害军队形象的行为。警备工作是维护军队形象的重要工程,是正确处理军地关系的窗口,应当从维护国防利益和军队声誉上认识警备工作的地位作用。当前,一些地方不法人员假冒军人、军车和军队单位的现象还屡禁不止,严重地损害了国防利益和军队的形象及声誉。对于涉嫌犯罪的(如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备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其犯罪活动,并移送地方公安机关处理,依法构建和谐的军政军民关系。六是维护外出军人、军车合法权益。警备工作的区域性管理功能决定了其在维护外出军人、军车合法权益方面的特有作用。在全面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过程中,必须增强各级警备部门依法维护外出官兵和军车合法权益的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为外出官兵服务的功能,保障人民军队有效履行使命任务。当外出军人遭受不法伤害和非法扣押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警备司令部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过往军人发生危重疾病需要就地诊治的,警备司令部应当及时帮助其就医治疗,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过往军人携带的武器、弹药、秘密文件和其他涉密载体,以及贵重物品被抢劫、盗窃、诈骗或者遗失,向警备司令部求助时,警备司令部应当受理并及时与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联系处理。七是保持了与国家和军队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的深入推进,国家和军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法规,《警备条令》在修改《警备条令》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了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现行条令条例的有机衔接。如在军人的着装、仪容、举止以及日常制,以及奖励、处分和特殊措施等方面与2010年颁布的《内务条令》和《纪律条令》保持了相互衔接。同时,《警备条令》在对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等行为的处理方面,以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这方面主要是依据国家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重点调整了对违反军容风纪和违章违纪军车的处理内容及标准,修改了对涉嫌“三假”的查处办法和程序。例如,我国已经于2003年正式取消了收容制度,删除了原条令中的收容制度,改为“警备临时看管”,其中对涉及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新修订的刑法相一致。在临时看管的审批程序及期限等方面与现行《纪律条令》规定的特殊措施“行政看管”相区别,既体现了警备工作的特点,又保持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

  维护军队形象的基本遵循

  维护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是警备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人民军队的正规化建设和战斗力的提高。《警备条令》对有效履行警备工作职责任务和军队人员及车辆在营区以外活动的相关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从领率机关到基层部队,从高级将领到普通士兵,都必须置于条令的制约、控制和规范之中,并养成按照条令办事的习惯。对每个军人来说,它是对外出军人的行为规范,实施纪律监督的基本法规;对整个军队而言,它是严格加强区域性管理、维护军队纪律和形象的基本遵循。因此,要把学习贯彻《警备条令》作为部队建设的一件大事和长期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严格依据新条令指导和开展工作,认真清理与条令相违背的规定和做法,切实维护条令的权威性。始终做到条令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坚决防止和纠正严上不严下、严兵不严官、严人不严己的现象,坚决防止和纠正权大于法、言高于法、情重于法的倾向,坚决防止和纠正时冷时热、时紧时松、时宽时严的问题,切实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增强条令的执行力、约束力。通过扎实抓好《警备条令》学习贯彻,进一步打造军队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形象,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努力把我军正规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作者系《警备条令》修改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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